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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制的发展历史
字体:【 发布时间: 2011-01-25 09:25:12 打印】【关闭】点击数:


一、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一)统一前1.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2.第二次世界大战联邦德国的改革

比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1958年,实行"分开"税制,夫妇各按自己收入的份额纳税等系列的税制改革,为联邦德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1968年,联邦德国从法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原来的周转税。1970年,对增值税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即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2)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2)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中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3.消费税的改革。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

(二)统一后的改革

1.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来源;(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2.199111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经过上述改革,德国税制重新走向了统一。

3.调整税率促进经济发展

2000年,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税率降到了22.9%,免税收入部分从12300马克提高到13500马克,同时最高税率从上年的53%降到了51%,到2005年将降至42%。这样,低收入阶层确实增加了收入,原来因为税率太高而移居他国的部分高收入者也将回到德国,从而从整体上增加税收收入。在减税的同时,取消原先的纷繁复杂的各类减免税项目,堵塞漏洞,简化了税收制度。

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该税种税率从45%降到了40%,从2001年开始进一步降到25%。此举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投资热情,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4.2006年税制改革主要内容

(1)废除了与解雇补偿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2)取消与结婚及生育补贴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3)取消住房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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