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岁末年初,正是收获时节。一年来,您以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上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今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第四年,四年来,广大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的含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自行纳税申报的意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自觉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诚信申报纳税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岁末临近,在感谢您对地税事业支持的同时,我们再次提醒您:如果您2009年取得的综合收入达到或超过12万元,请您务必于2010年3月底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以免逾期受到处罚,并给您的声誉带来损害。
如果您申报的所有收入均已于年度中间全额缴纳了税款,您可以通过邮寄或自行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两种方式完成申报。如果您还有需要补缴的税款,则需要您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税手续。纳税申报表,您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或者在我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打印。
如果您对申报工作还有疑问,请拨打“12366-2”税收咨询电话、登录我局网站(www.jnds.gov.cn)或直接向您所在区域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此致敬礼!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